乌拉特中旗牧民给王君书记的公开信(全文) | 一般社团法人 南蒙古自由民主运动基金

乌拉特中旗牧民给王君书记的公开信(全文)


1104ウラド中旗牧畜民の王君書記への公開信
王君书记:您好!

我们是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的牧民, 前几天(10,14日下午)听说您要来我处视察大家很高兴 想亲自见您诉说衷肠 十几位牧民自发聚集在路边等候 ,没成想旗公安局动用武力将路边的牧民强行绑架至当地派出所 ,关押了整整四十八小时,不仅如此 当晚还让苏木干部出面将网上活跃的牧民骗出抓起,次日又对其他有可能行动的牧民堵在家中便衣门前监控,直到您走后牧民们才获释和自由。

因牧民要见您被抓一事,不仅在当地民众中反响强烈 在网上也引发关注议论颇多 ,当地政府欺上瞒下以权代法的恶劣行径更是暴露无遗,管中窥豹旗政府与牧民的水火关系也可见一斑,为此 我们特给您写信说说心里话….

古时候老百姓都可以拦轿子喊冤, 而现在的旗政府却不许牧民见前来视察的自治区领导,还态度蛮横 抓人时不出示证件 放人后也不解释理由,在依法治国的今天 按相关的法律法规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已明显违法,希望您过问此事并严肃处理 责成当地政府给牧民们一个合理合法的交代!否则我们的愤懑难平!

我们双手赞成自治区政府花巨资打造的“十个全覆盖”工程,更希望这一利民举措及早实施让底层民众真正受益,但鉴于各地基层政权的不作为及腐败现状,我们也十分担心真正有困难的农牧民能否得到实惠?!所以期盼自治区政府加强监管落实到位。

我们有许多话想对您说 限于篇幅今天我们仅向您反映如下问题 ——

一,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六十四条 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第一节之规定,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已经违法,我们希望王君书记 责成相关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严肃处理并对被抓牧民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二, 乌拉特地区众牧民上访告状多年至今不予解决,且当地公安一直助纣为虐随便抓人 欺压百姓违法乱纪,希望上面派巡视组彻查是否存在塌方式腐败?更希望我们反映的问题及早落实解决!

三, 许多牧民因文化不高请人写申诉材料后 却遭到旗公安的公开阻挠和恐吓,也望您督促当地公安拿出正当理由及合法说辞?如若没有法律依据 此举就是对牧民合法权益的侵犯!

此致

敬礼

乌拉特中旗旗牧民:(签字)

2015,10,19日

后附:

一,被非法拘禁48小时的牧民名单;
二,乌拉特中旗公安人员野蛮抓捕牧民的视频;

一, 众便衣在牧民家门口监控的照片;

二, 相关法律法规原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拘传
第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第七十六条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 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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